草案規定,消除缺陷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費用由生產者承擔。草案還對生產者隱瞞高空作業車產品缺陷或不按規定召回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根據今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生產者實施召回,應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高空作業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用。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有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的,質檢部門將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處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中國律師團團長黎陽日前對媒體表示,按照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若按處缺陷高空作業車產品貨值金額10%罰款的最高額度,即便是對于均價10萬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車,按照同一批次1000輛的保守估計數,企業也將面臨“千萬級罰金”,從而對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業,產生巨大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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